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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首次申请)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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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20363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46L2000120363002

本事项由省农业农村厅(受理农业农村部事权事项);省农业农村厅(部分已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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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7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宋怡然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7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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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 B02
审批结果名称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查看全部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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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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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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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4.渔船交易合同;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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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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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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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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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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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依据内容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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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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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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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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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依据内容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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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内容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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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收件: (1) 网上接收。申请人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网,找到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申请。(2)信函接收。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531-68966270。 (3)窗口接收。申请人可至以下地址提交材料: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531-68966270。 1 成功提交申请的,收到申请材料,进入受理环节 -
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打印。 1 属本部门职责,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审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提出办理建议,分管领导根据办理意见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1 符合《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
制发证件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1 审批通过的,打印并发放证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不存在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打印,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必要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doc.doc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示例样表.jpg.jpg 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申请人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
申请人户口簿
申请人户口簿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居民户口簿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必要 申请人户口簿示例样表.jpg.jpg 申请人户口簿示例样表.jpg.jpg 户口簿应包含总页、申请人页;申请制造、购置小型捕捞渔船还应包含户口内其他人员页 户口簿应包含总页、申请人页;申请制造、购置小型捕捞渔船还应包含户口内其他人员页 -
申请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营业执照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必要 申请人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jpg 申请人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jpg 营业执照应真实有效 营业执照应真实有效 -
出售方户口簿
出售方户口簿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居民户口簿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 非必要 出售方户口簿示例样表.jpg.jpg 出售方户口簿示例样表.jpg.jpg 涉及买卖渔船的需要提交 户口簿应包含总页、出售人页 -
出售方营业执照
出售方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营业执照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出售方的由公安部门制发的营业执照 非必要 出售方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jpg 出售方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jpg 涉及买卖渔船的需要提交 营业执照应真实有效 -
渔船交易合同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渔船交易合同示例样表.jpg.jpg 渔船交易合同示例样表.jpg.jpg 涉及买卖渔船的需要提交 交易合同应真实有效,应由交易双方签字,法人应由法人代表签字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船检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非必要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示例样表.jpg.jpg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示例样表.jpg.jpg 涉及拆解渔船的,需提交被淘汰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涉及拆解渔船的,需提交被淘汰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非必要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示例样表.jpg.jpg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示例样表.jpg.jpg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提供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应提供本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合格有效,且未超年度检验时间范围 -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非必要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示例样表.jpg.jpg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示例样表.jpg.jpg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提供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应提供本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国籍证书应真实有效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部门共享核验,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提供省市县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非必要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示例样表.jpg.jpg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示例样表.jpg.jpg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提供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应提供本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所有权证书真实有效,且申请人为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持股比例最大者 -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示例样表.jpg.jpg 渔船设计建造图纸示例样表.jpg.jpg 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

常见问题

  • 1

    问 : 拆解、灭失的渔船获得指标制造新船,有时间要求吗?

    回答: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 2

    问 : 网批有效期多长时间?

    回答: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
  • 3

    问 : 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有何要求?

    回答:制造渔船和更新改造渔船(增加渔船主机功率)需要提供。图纸必须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应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896627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2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2窗口(省农业农村厅)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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