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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历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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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492100102

实施编码:11370102780647613C4372014921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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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事项版本 12411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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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中国济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共服务大厅1-7号窗口 - 1-7号
审批结果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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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依据内容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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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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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依据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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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依据内容 一、总体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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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14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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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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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审核 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1 是否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条件 进行就业登记
申请 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0 真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 受理申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历下区司法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电话: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电话:0531-81691023,0531-85964855,0531-58296573,0531-84865768

受理条件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经实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身份证
身份证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常见问题

  • 1

    问 :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哪里办理就业登记?

    回答: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6952350

窗口咨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西区219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6952350

窗口投诉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1819号西区219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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