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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省级权限)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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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110100203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8XQ2000111101002

本事项由省民政厅 (已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实施;已委托上合示范区管委会实施)(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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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民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24
服务对象类型 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李明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82083264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5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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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5窗口 - B5
审批结果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除外);行政许可决定书、章程核准通知书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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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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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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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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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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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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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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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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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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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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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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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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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民函〔2007〕263号
依据内容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认真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规定,执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年龄、任期(届)资格条件。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未经审批不得由现职公务员担任,并一般不再批准超龄、超届任职。 五、规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 七、社会团体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请业务主管单位进一步重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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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17〕5号
依据内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改进执法和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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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令第6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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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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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民发〔2017〕45号
依据内容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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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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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1年9月14日民政部令第68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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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21年9月14日民政部令第68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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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依据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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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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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接受网报材料和纸质材料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
决定 批准注销登记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核发 必要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doc.doc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示例).doc.doc 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doc.doc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示例).doc.doc 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清算报告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清算报告书.doc.doc 清算报告书(示例).doc.doc 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清算审计报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清算审计报告.doc.doc 清算审计报告(示例).doc.doc 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债权债务公告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债权债务公告.docx.docx 债权债务公告(示例).docx.docx 债务债权公告应当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登记管理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注销证明.docx.docx 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示例).docx.docx 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必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docx.docx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示例).docx.docx 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印章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实物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印章.docx.docx 印章 (示例).docx.docx 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2083264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5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2083107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410室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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