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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新设)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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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4105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000114105000

本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7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于金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51788150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
网上办理深度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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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其他事务类窗口 - 收件窗口: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27 A10 B08 B10,出件窗口: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27
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文件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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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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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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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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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四)违反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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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 5 材料齐全 -
审批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15 双方都是教育机构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81000

受理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合作协议 复印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签字盖章 -
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 电子 0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写明法人情况 经过公证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88150

窗口咨询地址: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8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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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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